(2017)鲁1602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郝光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光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046号原告:郝光华,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刘春光,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478号至尊门第C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9704828W。负责人:刘春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郝光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15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郝光华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