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行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栾平军与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某某,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行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平军,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固原市人。住所地:固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魏光成,镇长。委托代理人韩小鑫,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栾平军与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行初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军以原审裁定处理准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栾平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军民审 判 员 张风兰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