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雄强与朱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雄强,朱孟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847号原告:田雄强,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燕(系原告妻子),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朱孟光,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田雄强与被告朱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田雄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0元,由原告田雄强负担。审 判 员 梅旺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