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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席更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更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64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更新,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更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校元元、崔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更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席更新伙同李伟东(另案处理),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城南路交叉口,见被害人宋某的白色凯迪拉克越野车停靠在路边,即临时起意窃取车内财物。后由李伟东用手拍车后部吸引宋某的注意,席更新趁宋某下车查看之机,将其放在副驾驶座上的紫色帕加图挎包盗走,包内装有LV钱包一个、现金2000余元、丹尼斯购物卡六张共计人民币2600元、黄色琥珀配饰一个、黄花梨佛珠挂件一串、猛犸牙机雕珠子一颗、象牙配饰四个。经鉴定,黄色琥珀配饰价值人民币600元,黄花梨佛珠挂件价值人民币4200元,猛犸牙机雕珠子价值人民币1000元。现除黄色琥珀配饰一个、黄花梨佛珠挂件一串、猛犸牙机雕珠子一颗、象牙配饰四个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均未追回。2017年2月21日,席更新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商城饭店家属院内将李伟东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销货清单及发票;微信聊天记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郑州市丹尼斯百货公司出具的购物卡消费情况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同案犯李伟东的供述;被告人席更新的供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更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席更新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席更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现又再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更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席更新退赔被害人宋文茹经济损失人民币10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柯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