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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某与田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295号原告:邱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安飞,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生于1978年3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原告邱某诉被告田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郎卓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