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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庆利与张卫山、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利,张卫山,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胡庆利,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被执行人张卫山,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6号。申请执行人胡庆利与被执行人张卫山、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02民初133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1331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