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庆利与张卫山、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利,张卫山,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胡庆利,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被执行人张卫山,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6号。申请执行人胡庆利与被执行人张卫山、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02民初133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1331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