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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尚富与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尚富,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71号申请人:章尚富,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欧碧秀,该司负责人。申请人章尚富与被申请人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章尚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蓬安县农牧业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生猪养殖场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100,000元为限。同时,申请人章尚富在中国天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尚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蓬安县农牧业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四川巨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生猪养殖场拆迁补偿款,冻结金额以1,1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