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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双华与孟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华,孟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031号原告王双华,男,生于1982年9月11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孟霞,女,生于1979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华与被告孟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