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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896陆忠茂与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忠茂,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896号原告:陆忠茂,男,1961年1月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32210),住所地海门市青龙化工园区大庆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永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忠茂与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陆忠茂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忠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陆忠茂负担。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也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