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佘伟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伟杰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刑初3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伟杰,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无业。2015年3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日被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伟杰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佘伟杰的起诉。本院认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佘伟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田光坚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佳乐何星打印:扈艳红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