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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稷执字第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任伟英、宁慧霞、邓红全、黄金平、侯志恒、苏焕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任伟英,宁慧霞,邓红全,黄金平,侯志恒,苏焕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稷执字第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地址:运城市红旗街。法定代表人:武杰,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庭海,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稷山县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任伟英,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稷山县翟店镇西小翟村。被执行人:宁慧霞,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稷山县翟店镇西小翟村,系任伟英之妻。被执行人:邓红全,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稷山县翟店镇翟东村。被执行人:黄金平,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稷山县翟店镇翟东村,系邓红全之妻。被执行人:侯志恒,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被执行人:苏焕香,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系侯志恒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任伟英、宁慧霞、邓红全、黄金平、侯志恒、苏焕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六被执行人存款25840元(任伟英10000万元、宁慧霞7440元、邓红全1320元、侯志恒4640元、苏焕香2440元)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稷执字第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