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杨爱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杨爱玲,赵汝钢,赵和平,吴薇,济宁圣轩科贸有限公司,济宁振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07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爱玲。被执行人:赵汝钢。被执行人:赵和平。被执行人:吴薇。被执行人:济宁圣轩科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振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永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