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大启、陈忠良与王团结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启,陈忠良,王团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团结。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甫,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大启、陈忠良因与上诉人王团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