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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大启、陈忠良与王团结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启,陈忠良,王团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团结。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甫,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大启、陈忠良因与上诉人王团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