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广礼与于朝彬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礼,于朝彬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660号原告李广礼,男,1968年生。委托代理人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朝彬,男,1982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礼与被告于朝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礼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朝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广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礼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