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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少伦任生云等与王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少伦,任生云,杨邦九,王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9民初3107号原告段少伦,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任生云,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杨邦九,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明洪,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少伦、任生云、杨邦九与被告王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少伦、任生云、杨邦九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少伦、任生云、杨邦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段少伦、任生云、杨邦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少伦、任生云、杨邦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交纳295元,由原告段少伦、任生云、杨邦九负担。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