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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125号原告:王涛,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王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告王涛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王龙下落不明,本院遂限期要求原告补交诉讼费并交纳公告费,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又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