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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徐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徐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民初13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6号恒力金融中心第1—5层第16—25层。负责人:李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贻澍,福建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婷,福建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萝华,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下称“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诉被告徐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贻澍、余晓婷,被告徐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2596.0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0日罚息为60706.9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上述三项请求金额暂合计人民币278303.04元)三、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日,被告为申请贷款向原告提交了《POS商户贷款意向登记表》、《中信银行POS商户网贷授权书》,同意通过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联商务网站等技术平台向原告在线申请贷款。同日,被告在中信银行开立了账号为73×××89的账户,同时办理了该账户的移动证书USBkey。2015年2月10日,被告通过使用USBkey数字签名方式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5网信用贷字第21000327341210093357号《中信银行个人在线信用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1、被告徐萝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2、借款期限89天,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3、本合同贷款日利率为0.3750‰,月利率为11.2500‰;4、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6、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7、本合同自被告数字签名、原告数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同日,原告将人民币40万元的贷款划至被告开立的账户,但被告徐萝华未按约还款,截至2016年12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2596.07元、罚息60706.97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逾期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徐萝华辩称,对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无异议。希望罚息、律师费能够减免。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徐萝华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的所有证据无异议,但希望罚息和律师费能够减免。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徐萝华未提交证据。根据已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所述属实。另查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福建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与徐萝华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在线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徐萝华未按约及时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要求徐萝华还本付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等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主张徐萝华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萝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2596.0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12月10日为60706.9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徐萝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因本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474元,由徐萝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党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淑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