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字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孟湘与孙美惠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湘,孙美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7民初字248号原告孟湘,女,满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美惠,女,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正,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孟湘与被告孙美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继勇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金,被告孙美惠、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克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湘诉称,2015年8月,原告购买位于查哈阳农场场直三委南苑小区车库,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车库一直由被告孙美惠使用,原告要求返还,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原告所有的位于查哈阳农场场直三委南苑小区车库,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美惠辩称,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因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在被告与孟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均有涉及,对案件中双方诉争的共有财产包含了本案诉争房产因此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没有作出最后裁判时,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另一案件生效后再行审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当庭与原件核对无疑),欲证明原告是诉争车库合法所有权人。被告质证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产权证并不能当然证实产权的归属,该车库是被告与孟越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诉争未决的财产,孟越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所以该证据并不能确认诉争房屋产权所属。被告孙美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孟湘所举证据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位于查哈阳农场场直三委南苑小区车库登记在原告孟湘名下,所有权人为原告孟湘,被告孙美惠无证据推翻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8月,原告孟湘获得位于查哈阳农场场直三委南苑小区车库的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车库一直由被告孙美惠使用,原告孟湘要求返还,但被告孙美惠拒不返还,原告无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孙美惠返还侵占原告孟湘所有的位于查哈阳农场场直三委南苑小区车库,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本案原告孟湘是诉争车库的所有权人,被告孙美惠是无权占有人,原告孟湘要求被告孙美惠返还车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美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查哈阳农场场直三委南苑小区车库返还给原告孟湘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孙美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刘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靖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