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小金与沈如春、黄冈华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金,沈如春,黄冈华磊物流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875号原告:张小金,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被告:沈如春,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黄冈华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MA48804B0M。法定代表人:黎军。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4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22582912N。法定代表人:肖晓华。原告张小金诉被告沈如春、黄冈华磊物流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达成了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如春、黄冈华磊物流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达成了和解,其纠纷得以解决。原告张小金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如春、黄冈华磊物流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金撤回对被告沈如春、黄冈华磊物流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张小金负担。审 判 员  孙云长人民陪审员  吴仁鸿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