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李某与苏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李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王某2,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某,住葫芦岛市。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某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03执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