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树立与曹艳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立,曹艳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3民初554号原告:王树立,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现住内丘县。被告:曹艳卿,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现住内丘县。原告王树立与被告曹艳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立、被告曹艳卿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曹艳卿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应偿还我借款3万元,另外被告还借我26000元没有给付,经多次催要于2017年1月19日被告为我写了总条,内容为今借王树立5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原告王树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2017年1月19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该借条是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借原告56000元的事实;证据2.2014年8月26日双方离婚协议书,证明离婚协议中约定应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被告承诺2015年6月1日前偿还借款的事实。被告曹艳卿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给付原告借款56000元。但我现在只有基本工资,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我同意每月偿还原告500元。如果我今后有经济来源了,可以每月多偿还一些。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树立与被告曹艳卿于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2015年6月1日前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另借原告26000元未偿还,被告认可。被告曹艳卿于2017年1月19日向原告王树立重新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树立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借款人:曹艳卿。但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据、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有借条和离婚协议书为证,借贷关系,足以认定。对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现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同意每月偿还原告500元。如果今后有经济来源了,可以每月多偿还一些的主张,因该借款已逾期多年,且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曹艳卿偿还原告王树立借款本金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曹艳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靖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