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玉兰等与被执行人黄长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兰,吴晓春,吴磊,黄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玉兰。申请执行人吴晓春。申请执行人吴磊。被执行人黄长远。申请执行人钟玉兰、吴晓春、吴磊与被执行人黄长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2017)鄂08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黄长远应赔偿三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夫263077.36元。在执行中,经调查,黄长远因涉嫌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黄长远与三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其亲属现已赔偿三申请执行人12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鄂08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雄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