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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世宏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宏,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76号原告:杨世宏,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宏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世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世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世宏撤回对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世宏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