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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天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晋0105刑初75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天玉,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1月至2008年底任小店区小店街办范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住址: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范家堡村南二街18号2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梁剑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天玉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天玉及其辩护人梁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前后太原市人民政府开展了城中村改造,并先后制定了《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小店区范家堡村被确定为太原市重点改造城中村。在2008年9月份,山西世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负责人杜卫东(已判刑)为了能够顺利与小店区范家堡村签订合作开发城中村”133”项目改造工程,并且保证日后该工程的顺利进行,通过中间人贾子鹏(已判刑)等人取得范家堡村两委会成员的身份证及需要给的好处费的数额明细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在晋商银行大营盘支行、亲贤街支行为范家堡村两委成员办理了银行存折。后杜卫东将存有100万元户名为杨天玉的存折送给了被告人杨天玉。2008年9月20日被告人杨天玉促成范家堡村与世纪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明材料、文件资料、合作协议、银行储蓄存款凭条、银行存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人证言笔录、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天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天玉辩称,收钱是在签订协议之后,先前给钱其没有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杨天玉具有坦白情节,其不是整个犯意的最初提起者,合作协议已解除并未实际履行故未对集体利益造成损害,其犯罪后果不是很严重。综上,请对其予以罪刑相适应的刑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前后,太原市人民政府开展了城中村改造,并先后制定了《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小店区范家堡村被确定为太原市重点改造城中村。在2008年9月份,世纪龙公司负责人杜卫东为了能够顺利与小店区范家堡村签订合作开发城中村”133”项目改造工程,并且保证日后该工程的顺利进行,通过中间人贾子鹏、邰若峰等人取得范家堡村两委会成员的身份证及需要给的好处费的数额明细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在晋商银行大营盘支行、亲贤街支行为范家堡村两委成员办理了银行存折。2008年9月20日范家堡村与世纪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后杜卫东将存有100万元户名为杨天玉的存折送给了被告人杨天玉。另查明,根据并城改办字【2007】1号文件,2007年3月9日范家堡村被列入太原市城中村名录。2016年7月3日被告人杨天玉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普阳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至2016年7月10日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证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19日决定对被告人杨天玉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天玉被抓获归案的经过。3、证明材料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杨天玉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范家堡村任职情况。4、《关于公布太原市城中村名录的通知》(并城改办字[2007]1号)文件证实,2007年3月9日范家堡村被列入太原市城中村名录。5、《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证实,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6、会议纪要、合作协议证实,经范家堡村两委会议、两议会等会议决定,2008年9月20日范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世纪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开发范家堡村城中村改造发展用地。7、太原市龙城新区开发建设投资中心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纪要证实,2009年6月19日该会议讨论了关于范家堡村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事项。8、《关于龙城新区范家堡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土地转、征用审查意见的函》(并城改办函字[2011]77号)证实,范家堡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土地转、征用的情况。9、银行储蓄存款凭条、银行存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证实,2008年9月5日世纪龙公司财务人员为被告人杨天玉办理银行存折并存入100万元。10、证人范某、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按照杜卫东安排让财务人员杨某等人去银行办理了几个存折,具体存款人明细如下:郝树电30万元、边培强34万元、郝志强37万元、赵贵林40万元、杜润根100万元、杨天玉100万元。11、杜卫东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为顺利与小店区范家堡村签订合作开发城中村”133”项目改造工程并保证日后该工程的顺利进行,通过中间人向范家堡村两委成员行贿,其给了被告人杨天玉100万元好处费。12、贾子鹏的供述笔录证实,在签订”133”协议的过程中范家堡的两委会成员与世纪龙公司的杜卫东有过经济来往。其介绍邰若峰给范家堡的书记杜润根、村长杨天玉认识,邰若峰让其向范家堡的杨天玉或杜润根拿过一个条子,该条子的内容是杜卫东给范家堡村干部的好处费,给范家堡村的两委会成员杜润根、杨天玉、郝树电、边二黑、郝二子、赵贵林每个人的金额都不等,其中杜润根和杨天玉是100万,其他人有20多万、30多万、40多万,具体的记不清了。13、杜润根的供述笔录证实,2008年经人介绍,2008年9月或10月份与世纪龙公司签订了133城中村改造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后,杜卫东在万狮京华大酒店给了其100万的存折。贾子鹏给其介绍的杜卫东和邰若峰,邰若峰是世纪龙公司的股东。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主要和范家堡村的两委会成员商量的,在签订协议之前,杜卫东等人请该村两委会成员在天天渔港吃过饭。当时参加的有全部两委会成员:杜润根、杨天玉、郝树电、赵贵林、郝志强、边培强,世纪龙公司是杜卫东、贾子鹏、邰若峰等人。14、赵贵林的供述笔录证实,2008年范家堡村两委会成员:书记杜润根、村长杨天玉、支部委员是郝树电和赵贵林、村委委员边培强和杨天玉。范家堡村和世纪龙公司签过协议,主要就是133城中村改造项目,签协议之前经过两委会成员研究。当时世纪龙公司的杜卫东、邰若峰、贾子鹏等人和范家堡村两委会成员在天天渔港吃饭,后来贾子鹏给了其一张40万元的存折作为好处费。15、边培强的供述笔录证实,2008年10月范家堡村和世纪龙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主要内容是”133”城中村改造,世纪龙公司给其34万元好处费,因为其是两委会成员,吃饭的时候杜卫东说了在以后的开发过程中多招呼招呼。16、郝志强的供述笔录证实,2008年9月份范家堡村委会和山西世纪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过开发协议,其是两委会成员开会时其表示同意,其收取了该公司负责人杜卫东37万元好处费。17、被告人杨天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世纪龙公司负责人杜卫东为顺利与小店区范家堡村签订合作开发城中村”133”项目改造工程并保证日后该工程的顺利进行,向范家堡村两委成员行贿,其收取了杜卫东100万元好处费。18、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杨天玉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玉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0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天玉辩称其是签订协议后才收的100万元,经查,签订协议之前,杜卫东已通过中间人与范家堡村杜润根、杨天玉等人约定了给该村两委人员具体好处费的金额,该村二委人员收受贿赂款后促成了合作协议的签订,故被告人杨天玉的贿赂款是事前还是事后收取并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的认定,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天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天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天玉犯罪所得一百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赵玉平人民陪审员冯丽丽人民陪审员王小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