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福生、施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陈福生,男,汉族,1959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施锋,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陈福生与被执行人施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于2016年3月2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赔偿金173536.41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生与被执行人施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2015)鼓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