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汉东与南漳县志鑫利商务有限公司、黄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汉东,南漳县志鑫利商务有限公司,黄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胡汉东。被执行人:南漳县志鑫利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62711189T。法定代表人:黄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智军,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胡汉东与被执行人黄智军、南漳县志鑫利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智军、南漳县志鑫利商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胡汉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汉东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