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淑凤与张立山、杨占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凤,张立山,杨占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331号原告:王淑凤,女,农民,住兴隆县三道河乡,身份证号:×××,电话:131XX****XX。被告:张立山,男,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杨占文,男,农民,住唐山市迁西县,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负责人:王立功,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林鑫,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电话:182XX****XX。原告王淑凤与被告张立山、杨占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淑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杨占文负担。审 判 员 贾吉文人民陪审员 蔡宝义人民陪审员 张秀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