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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和喜、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和喜,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高和喜,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华中东路79号A4栋1-30号,注册号91340800774968621Y。法定代表人:高季川。高和喜与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0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