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和喜、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和喜,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高和喜,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华中东路79号A4栋1-30号,注册号91340800774968621Y。法定代表人:高季川。高和喜与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0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