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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有智与天长市晨阳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富田农化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智,天长市晨阳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富田农化有限公司,陶氏农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090号原告:孙有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天长市晨阳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347号由北向南第四、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608417682。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王兆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富田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红山精细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16274496W。法定代表人:刘东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陶氏农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闸经济开发区永兴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201921。法定代表人:邱惜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智与被告被告天长市晨阳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富田农化有限公司、陶氏益农农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有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有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孙有智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鄂丽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