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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泸溪天诚高新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浦甫金、浦学华、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溪天诚高新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浦学华,童强,浦甫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泸溪天诚高新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法定代表人:杨明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学华,男,汉族,浙江省嘉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强,男,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晓,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甫金,男,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上诉人泸溪天诚高新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甫金、浦学华、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浦学华、童强向上诉人泸溪天诚高新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账的款项性质,以及被上诉人浦甫金、浦学华、童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待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49元,退还给上诉人泸溪天诚高新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彭 俊审 判 员  李华华审 判 员  张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