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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臣纪、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臣纪,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王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臣纪(曾用名赵臣继),男,汉族,1950年7月9日出生,住单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李田楼经济开发区杨集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869109950U。法定代表人:赵臣纪,该公司总经理。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山,男,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臣纪、上诉人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臣纪、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沙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