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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北段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汉斌,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319号。负责人:赵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航,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市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6元,退还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 广审判员 余 鑫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仁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