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254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丰镇市新城区奥威花园。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丰镇市明珠花园。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2819770411052X,住丰镇市明珠花园自建楼C单元1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宋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