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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254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丰镇市新城区奥威花园。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丰镇市明珠花园。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2819770411052X,住丰镇市明珠花园自建楼C单元1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宋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