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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祥与莫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莫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485号原告:陈祥,男。被告:莫成军,男。原告陈祥与被告莫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祥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