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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田文侠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侠,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214号原告:田文侠,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65196146。法定代表人:许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侠诉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文侠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文侠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