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小南庄。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城东办事处干柴村。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65,431.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03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