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雪娟、覃树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雪娟,覃树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娟,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树战,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上诉人刘雪娟因与被上诉人覃树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5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江山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覃树战在原审诉讼中要求上诉人刘雪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约》,立即办理涉诉房屋的涂消抵押手续及办理房屋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上诉人刘雪娟需向被上诉人覃树战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上诉人覃树战在原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上诉人刘雪娟交付房屋,以及履行交付房屋的附随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涉讼不动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涉讼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