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庆锋与杭州畅佳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锋,杭州畅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660号原告:张庆锋,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杭州畅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中南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肖词强。原告张庆锋诉被告杭州畅佳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庆锋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锋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庆锋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