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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名玉、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名玉,张峰,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名玉,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峰,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坤,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高名玉诉张峰、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