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祁本国与顾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本国,顾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2448号原告:祁本国,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梓坤,男,199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祁本国与被告顾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本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梓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本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口头约定三个月归还,同时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顾梓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被告又出具了收到原告人民币25000元的收条一份。现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未守信用,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履行归还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祁本国借款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梓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6元(该院开户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 判 长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万志伟人民陪审员 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