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玉林与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林,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林,男。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锁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林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款48901元,诉讼费43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