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异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丰县某某管理局,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异160号异议人:西丰县某某管理局,住所地西丰县。法定代表人:由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西丰县。被执行人:沈某某,女,1954年3月19日出生,住址西丰县。在本院执行徐某与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西丰县某某管理局于2017年6月30日对本院“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西丰县某某管理局称:一、异议人已经履行了冻结马某某丧葬费、抚恤金等51244.09元的义务。从2015年4月29日起冻结,到2016年12月支付,共计冻结时间为20个月;二、异议人向被执行人的女儿马某支付该款原因有以下三点:1、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对马某某丧葬费、抚恤金的查封;二、不得执行马某某丧葬费、抚恤金款项。”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规定“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应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基于以上三点依据,在马某携判决书及个人请求下,我局于2016年12月向马某支付了该款项。因此,我局认为你院发出的《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行为不妥,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了协助范围,请贵院重新考量。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给付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异议人发出(2015)开执字第00934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异议人将被执行人沈某某的丈夫马某某的工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51224.09元予以冻结,异议人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了冻结。2016年12月异议人依据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及马某的申请,将马某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51224.09元支付给马某。本院2017年6月20日责令异议人追回已经支付给马某的马某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51224.09元。本院认为,开原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给付一案中,以(2015)开执字第009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马某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51224.09元,该款即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异议人支付该款必须在人民法院解除查封以后进行,不应当擅自处置,因此,责令异议人限期追回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对马某某丧葬费、抚恤金的查封;二、不得执行马某某丧葬费、抚恤金款项。”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终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责令异议人限期追回马某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51224.09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执字第00934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柏衡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