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晓艳、武晓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晓艳,武晓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特93号申请人:武晓艳,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武晓军,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子勤,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武晓艳与武晓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0日经利辛县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武晓军自愿于2017年7月10日给付武晓艳货款总计8960元,武晓艳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晓艳与武晓军于2017年7月10日经利辛县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