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禹州市晟达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禹州市晟达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远大塑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鸿雁,朱军伟,朱寿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7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禹州市晟达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鸿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禹州市远大塑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鸿雁,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4日,住禹州市药行中街市。被执行人:朱军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1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朱寿增,男,汉族,生于1935年7月15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晟达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远大塑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鸿雁、朱军伟、朱寿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晟达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远大塑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鸿雁、朱军伟、朱寿增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彭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