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行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晓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287号上诉人朱晓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诉人朱晓军因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即使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亦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已接警受理的人身伤害案件履行法定职责,查清案情及时处理并告知上诉人。公安机关虽对李超给予处罚,但仍有涉案人员未找到,案件仍属未查清状态,且公安机关从未告知案件已查明结案,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查明案情。本院认为,朱晓军控告林风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抢劫案,2014年3月19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作出烟公芝(世)不立字[2014]0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对此,上诉人先后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提出复议、复核,均维持不予立案决定。2017年3月15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针对朱晓军要求查明案情的信访事项,作出烟芝公信访[2017]19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上诉人以其被他人入室群殴致伤报警后,公安机关至今未查明事实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履行法律职责,查明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第4号)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