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如辉与黄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辉,黄少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679号原告:张如辉,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平,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张如辉与被告黄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张如辉已预交),由原告张如辉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