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忠义与陈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义,陈宇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038号原告:张忠义,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宇航,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张忠义与被告陈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义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忠义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