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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忠义与陈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义,陈宇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038号原告:张忠义,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宇航,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张忠义与被告陈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义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忠义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