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勇、孙秋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孙秋芳,张元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秋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礼。上诉人张勇、孙秋芳因确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勇、孙秋芳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且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也在青岛市城阳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为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亲属张元义(已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崂村建字第07612号32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裁定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