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曾某、朱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朱某,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曾某申请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西民初字第02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予曾某撤回执行申请。第二、终结(2017)冀0503执7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