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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臧传加、臧远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传加,臧远伟,臧远芹,高霞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臧传加,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臧远伟,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臧远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霞绪,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4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932号。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胶民初字第4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风佐 搜索“”